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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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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

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,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,1991年和1994年交通部两次发文对税级税率表进行了修订


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,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(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),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(以下简称吨税)。

前项应完吨税船舶,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。

第二条 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三十天期缴纳两种,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,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:

(一)按三个月期缴纳者;

船舶种类

净吨位

一般吨税(元/吨)

90天

30天

机动船

轮船

汽船

拖船

500吨及以下

3.15

1.50

501-1500吨

4.65

2.25

1501-3000吨

7.05

3.45

3001-10000吨

8.10

3.90

10001吨以上

9.30

4.65

非机动船

各种人力驾驶船及驳般、帆船

30吨及以下

1.50

0.60

31-150吨

1.65

0.90

151吨以上

2.10

1.05

(二)按三十天期缴纳者,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。

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,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,则应自原照满期之次日起续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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