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00

2.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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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

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,2000年11月8日财预[2000]383号,2001年1月1日起施行


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各港海关:

为规范船舶吨税收入的管理,经国务院同意,决定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,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预算级次

自2001年1月1日起,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,全部上缴中央国库。

二、预算科目

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,在《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》“一般预算收入科目”中第16类“船舶吨税”科目中反映。其中:按《船舶吨税暂行办法》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,在1601款“船舶吨税”中反映;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、罚款收入,在1620款“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、罚款收入”中反映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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